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股室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我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经营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审批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以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运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第四章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报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办公室将各相关股室和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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