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责任股室: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
1.公示范围
事前环节: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具体包括七类,即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和其他信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环节:具体包括四类,即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其他信息。
事后环节:具体包括三类,即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和其他信息。
2.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商业重要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1)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3)执法依据;(4)执法事项;(5)执法程序;(6)执法结果;(7)监督方式;(8)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3.公开载体
以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为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运用微信、微博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4.公开方式
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的将行政执法事前、事后环节应当公布的全部信息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内分类公布。
涉及本部门的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其他管理平台或者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可以直接链接其他平台或者系统作为该类信息公示的方式。
相关执法股室应公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重点程序信息,如本股室尚未制定具体执法流程图和详细执法程序的,可以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编印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17年12月15日印发)制定。
相关执法股室应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公开执法信息摘要;二是公开执法文书全文。(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摘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内容。(2)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隐去涉及当事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隐去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各执法股室及派出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将执法结果予以公示。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