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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03-20 10: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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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
1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涂改1项或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2.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2.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经责令改正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1.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2.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6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1.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7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8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G00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1.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或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下,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下,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9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1.涂改1项或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2.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2.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3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经责令改正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1.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1.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2.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1.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5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0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1.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或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下,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下,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31000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1.初次违法且有违法所得的,在5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8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33000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9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34000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0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32000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初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在5万元以下;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1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2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初次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2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2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小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3对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3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小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4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4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1.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1人次;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5对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5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初次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6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7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老年人造成较小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7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D00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1.初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8对养老机构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89000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1.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9对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90000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1.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以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1倍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0对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92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1.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停业整顿1个月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1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2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条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3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4对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5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在20万元以下;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6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1.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在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7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金额的70%,但高于60%的,或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低于15%,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标准10%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 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8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超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9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未从中获利,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对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造成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0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开展公开募捐2-3次,或开展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1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下,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2对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1.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或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3对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1.受到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次数1-2次且被查属实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4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1.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5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3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2-3次;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6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未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1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初次未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不足3项;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7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或者未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2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或未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8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3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初次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足3人;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9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4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入住的自理服务对象人数比例低于1:10,但是大于1:15,或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介助服务对象人数比例低于1∶6,但是大于1:8,或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介护服务对象人数比例低于1∶3,但是大于1:4,或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儿童服务对象人数比例低于1∶1,但是大于1:2,或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专职营养师;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0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审批、登记或者存续期间,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6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在审批、登记或者存续期间,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1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5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初次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2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7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3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09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1.歧视服务对象;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4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0010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1.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
1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1.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在10万元以下;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2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条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3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4对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5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九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在2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6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1.初次违法;
2.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在2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7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金额的70%,但高于60%,或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低于15%,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标准10%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8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超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9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0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K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条1.初次违法;
2.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未从中获利,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1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2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3对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4对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9200C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1.初次违法;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5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1.初次违法;
2.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16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3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1.初次违法;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警告;不予罚款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免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200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2对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2004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初次违法;
2.主动补办手续或经责令改正后补办手续;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3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08002006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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