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市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开平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公开遴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 一、申报数量及规则 遴选2家农民合作社、4家家庭农场。通过支持一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引领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申报对象 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已入围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名单;2、农民合作社已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库,家庭农场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系统;3、未参加2024年开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采取分阶段拨付,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80%,待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补助资金。 (二)支持标准。对纳入省标杆培育名单中的2家合作社和4家家庭农场每个分别按10万元、5万元予以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是参与遴选申报的新型经营主体需符合“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基本要求。 二是禁止事项。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已参加过2024年项目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可以再重复申请。同一实施内容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二)实施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建设冷藏库、烘干房、电商物流点、水肥一体化管网、温室大棚结构等设施,但不可购买旋耕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喷灌机等纳入农机补贴目录的设备。(补贴产品信息查询网址http://210.76.75.39:2018/GouZBT2021To23_Fromal/BuTCP/list)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推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建设。 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五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项目遴选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接受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对于出现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兼并的、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的、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项目认定,对于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认定。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填妥《开平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2),附营业执照、上年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证明、生产记录、规章制度、产业特色、经营规模及示范带动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附件3)。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经镇(街)农业农村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于7月14日下班前向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六、评审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认定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遴选认定能好中选优。评审结果在开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 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评分标准 2.开平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表 3.项目承诺书 (联系人:许多男,联系电话:2303505)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4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省级标杆农民合作社、标杆家庭农场入围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