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余炎雄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4〕18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余炎雄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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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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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 440722***********6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1日,卫生监督员对开平康华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师余炎雄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6日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