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决定,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负责推广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建筑节能工作。
(五)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办理市区住房补贴、住房基金的申请和支取等审核工作。处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七)指导全市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并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营(项目转让除外)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同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制订和指导实施。负责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与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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