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余栋华因保管不善,将粤(2018)开平市不动产权第004025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栋华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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